教建议〔2017〕第13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基层学前教育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一、关于推行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力度。2011年,国家启动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改扩建、增设小学附属幼儿园,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等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教师培训。同时,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支持各地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对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2014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并将原有项目资金整合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该专项分“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个使用方向,支持内容与第一期一致。2017年,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按现行体制,中央资金只安排到省,由各省结合地方财力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中西部的地区差异、财力状况以及民族、边疆等因素,对民族地区进行了倾斜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把有限的财力用在教育薄弱环节,当前应优先确保义务教育发展,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鉴于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其教育成本应由政府、家庭、社会共同分担,现阶段政府投入的重点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就学,并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园质量,国家层面暂不宜推行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二、关于解决学前教育教学设施不足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201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明确: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因此,除党中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
目前,中央财政已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包括解决学前教育教学设施不足的问题,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
三、关于加强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给予学前教育特定教师编制
国家高度关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再次明确指出,“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3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为幼儿园教师配备提供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幼儿园的用人行为。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指出,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配齐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强调,推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据了解,目前福建、山东、广东、陕西等地已研究出台了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并根据文件核定了部分编制,部分省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中有关小学附设幼儿园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规定核定了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还有一些省份(区、市)也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各地可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同时,还可通过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妥善解决幼儿园教职工配备问题。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通过增加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尽快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防止学前教育挤占中小学教育编制,推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同步发展。
四、关于增加贫困山区教师专项补贴
幼儿园教师作为中小学教师的一部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国家先后出台的多项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倾斜政策也适用于在编在岗的幼儿园教师。一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的文件精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二是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是2015年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该文件依申请公开),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
国家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对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乡村教师补助政策。《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落实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和幼儿园监管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薄弱环节的扶持力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不断加大对基层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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