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143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标准
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是普通高中获得稳定经费支持的有效渠道。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推动各地制定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制定了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下一步,教育部将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地方逐步完善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拨款水平,推动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大普通高中项目资金投入
近年来,国家不断增加普通高中投入,特别是对民族、贫困、边疆等特殊困难地区进行了重点支持。2011年,财政部和教育部启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重点支持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提高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普及率。2015年将实施范围扩大至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
中央财政在充分考虑各地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及工作努力程度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在分配普通高中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了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异、财力状况以及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贫困地区因素,将贫困人口数、贫困率等作为重要因素,对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进行了倾斜。
按现行体制,中央资金只安排到省,由各省结合地方财力情况统筹使用。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督促各省强化省级统筹,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三、关于高中阶段学校化债
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对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相关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开展,清理甄别结果经各级政府签章、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通过。普通高中债务,如确属地方政府偿还的,应当已经纳入存量政府债务,可以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统一制度规定化解。经国务院批准,2015—2017年,财政部已向各地下达置换债券额度11.8万亿元,实现了对当年到期债务的全覆盖,各地可统筹安排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化解普通高中形成的政府存量债务。
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财政部,督促各地做好高中阶段化债工作。
四、关于统一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的规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自2007年起,五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截至2012年,不得调高学费标准的政策冻结期已届满,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按规定程序调整学费标准。
对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国家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根据《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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