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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4040号(教育类40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法背景下落实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和范围,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一、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地方两级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扶持的建议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确立了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2016年12月底,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近年来,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始终重视并在财税政策方面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支持,多措并举扶持民办高校发展。中央层面,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为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民办教育,规定企业捐赠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进行税前扣除,个人捐赠金额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可进行税前扣除;国家在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体系时,对民办高校学生一视同仁。地方层面,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份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有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给予财政支持,如重庆20%,内蒙古10%。有些地方按比例将高等教育经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如宁夏将高等教育专项经费的20%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建设发展。还有的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等方式拨付扶持资金,如上海、吉林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项目,陕西实施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等。

  二、关于促进政府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购买公共服务的建议

  2016年11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目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正积极贯彻落实上述要求,以分类管理为主线,研究制定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等配套政策。

  三、关于支持鼓励优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参加科研协调创新的建议

  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支撑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更加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2014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明确了组织机构、认定程序、认定条件、专家遴选等方面的要求。各省随后也陆续出台了本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办法”或“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均明确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凡具备相应资格的高等学校,均可以申报认定“2011协同创新中心”。换言之,申报主体不排除民办高校,认定条件并未区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在认定时对民办高校一视同仁。

  四、关于将地方政府扶持民办高校的成绩纳入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教育发展的硬指标的建议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各地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民办教育是地方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各地教育发展情况的重要方面。地方政府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与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教 育 部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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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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