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48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农村条件简陋未能达到普惠性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纳入资助范围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资助工作。《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同时,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督促各地不断完善幼儿资助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二、关于设立学前教育国家助学金
2011年,国家启动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央财政以补助和奖励的方式,通过实施四大类7个学前教育项目,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改扩建、增设小学附属幼儿园,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等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教师培训,同时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支持各地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对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2014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将原有项目整合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该专项分“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个使用方向,支持内容与第一期一致。2017年,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中明确提出:各地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因学前教育阶段尚未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成本分担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也尚未理顺,暂时不宜从国家层面设立幼儿园助学金制度。现阶段,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督促各省份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目前,各省份已基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浙江省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对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简称“五类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由原来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提高到100%。同时,扩大补助范围,省补助范围从原来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扩大到所有市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边境团场、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南疆三地州兵团垦区团场幼儿园在园幼儿提供免费读本,免费读本补助资金由兵团全额承担,并由兵团统一采购后配发各师。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就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在推动各地理顺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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