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14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校捐赠资金向大学生支教倾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生参与长期支教活动的建议
2003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联合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1-3年的志愿服务工作,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当地就业创业。西部计划按照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7个专项。西部计划2018年实施规模为18300人,其中包括2100多名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政策支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更好的支持大学生支教活动。
二、关于高校捐赠资金用于教育扶贫的建议
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近年来,我国高校社会捐赠收入逐年提高,有力的支持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各高校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捐赠人的意愿,统筹利用捐赠资金支持大学生支教活动。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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