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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387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201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给予生均经费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是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教育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始终坚持“推改革、促发展”的理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地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了全方位、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财政政策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包括民办高职院校在内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一是支持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2018年安排187亿元。现阶段支持重点是: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支持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等。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支持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等。

  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助学制度,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在中等职业教育,目前公办学校所有农村学生、城市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高等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等资助政策。

  三是引导地方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完善职业教育稳定投入机制。2014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要求2017年各地高等职业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中央财政对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的省份给予综合奖补。文件明确提出,地方是建立完善中高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省级要统筹推动本地区全面建立完善公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中央财政将给予奖补引导。截至2017年底,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全面建立,31个省份独立设置的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均不低于12000元。

  上述投入政策中,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国家助学政策对民办高职院校一视同仁,并积极鼓励各地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纳入生均拨款政策范围。

  另外,我国民办教育举办者投入水平一直偏低。教育经费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共计38888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31396亿元、占比80.7%,民办教育举办者投入仅203亿元、占比0.5%。为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除财政支持政策外,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一是增值税政策。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教育费、保育费和提供学历教育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可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非营利性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201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和办法》(财税〔2018〕13号),适当调整放宽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扩大了非营利组织的政策覆盖面,同时也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符合条件的学校均可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此外,学校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您提出的“对非营利性的民办高职院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尽快落实生均经费补助”的建议很好。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扶持政策,推动民办高职院校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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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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