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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43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8〕第20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扶贫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1-3条“贫困学生资助”方面的建议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积极采取各种资助措施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努力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建立完善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全覆盖的资助政策体系,并且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从制度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

  学前教育,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义务教育,统一城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目前,中西部地区年生均公用经费小学达到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地区年生均公用经费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提高基准定额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单独核定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小学4元、全年(按250天计算)1000元,初中5元、全年1250元。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等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的营养膳食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地方政府资助项目为主,学校资助、社会资助相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年生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中等职业教育,建立了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年生均2000元。

  本专科生教育,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政策。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年生均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

  研究生教育,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国家助学金硕士补助标准为年生均6000元,研究生补助标准中央高校为年生均15000元,地方高校年生均13000元。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完善学生资助政策,适时研究提高学生资助补助标准,进一步聚焦贫困地区,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关于第4条“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延伸到高中(含中职)教育阶段”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坚持雪中送炭,着力兜底线、补短板、保基本、抓关键。因此现阶段暂不宜在高中教育阶段全面推行“两免一补”政策。为解决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家出台实施了两项免费政策:

  一是实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补助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决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2012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目前,免学费范围扩大到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关于第5条“营养改善计划由贫困县扩张到所有县区,由农村扩张到城区学校贫困生”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问题。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决定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同时鼓励地方在连片特困地区以外,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为重点开展地方试点,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支持。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3元提高到4元。从2016年起,支持地方扩大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实现片区县和国贫县全覆盖。201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201亿元。

  目前,教育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增加用餐次数、扩大实施范围。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支持实施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助力教育脱贫攻坚。

  四、关于第6条“对家庭困难入园幼儿给予100%的补助,取消非普惠性幼儿园的限制,取消比例限制,按贫困幼儿的实际人数确定”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资助工作。《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同时,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明确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您提出的建议很好,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论证。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学前教育主要为地方事权,以地方投入为主体,中央采取奖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教育部将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开展幼儿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五、关于第7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扩面”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相关经费可携带。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范围覆盖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财政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关于第8条“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取消比例限制,按贫困学生实际人数确定”的建议

  (一)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自2006年起,国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包括对农村学生实行“两免一补”。2011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全年(按250天计算)1000元,初中5元、全年125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照落实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

  (二)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2010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5年起,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中等职业学教育国家助学金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经过多次调整完善,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从2015年起,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目前,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时,未设定统一比例限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贫困面。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贫困面与地方结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按照东部地区10%、中部地区20%、西部地区30%的比例确定资助人数,地方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分档确定;中职国家助学金国助学金政策,国家按照东部地区10%、中部地区15%、西部地区20%的比例确定资助人数。

  你们提的建议很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开展调研论证工作,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研究适时取消比例限制,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实施好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七、关于第9条“农村两后生的教育资助扩张到县区城区的两后生”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为了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等部门多措并举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一是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在全国全面推开扶贫职业教育补助政策。补助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补助对象为全部中高职在校生;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3000元左右。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力求达到每个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都能够到技工院校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学生(学员)推荐就业。三是教育部印发了《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6〕15号)。按照中央确定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关系,实施东西部职教集团、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搭建“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帮扶,实现对西部地区职教集团、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结对帮扶全覆盖。通过全方位、结构化的支持,带动受援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加提供职业教育的能力。进一步健全“钱随人走”的经费投入机制,把接受西部地区学生经费纳入国家对口支援总体计划。要求东部地区兜底式招收西部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优质中职教育,毕业后根据学生意愿优先推荐在东部地区就业,实现就业脱贫。县区城区的两后生都能享受到上述政策。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强化职业教育扶贫工作力度,抓落实、见实效,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一是继续组织实施雨露计划。将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助政策落实到位,覆盖全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努力实现应学尽学,应补尽补。二是进一步落实技能扶贫千校行动和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细化政策措施,完善结对关系,在东西扶贫协作框架下,实现东部发达地区优质中职教育资源对西部贫困地区的帮扶全覆盖。三是瞄准贫困劳动力需求,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合力,开展高质量、针对性强的订单式技能培训,避免重复低效的培训。四是充分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作用,继续实施“特招计划”,组织动员贫困地区的贫困劳动力到东部发达地区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五是对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的实施成效和贫困人口的技能培训实施全程跟踪、评估,培训成效纳入第三方评估范围。

  八、关于第10条“将学生自愿订购的教辅资料(一科一辅)全额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减免范围”的建议

  2017年6月印发的《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政府采购要尽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考虑供货质量和采购经费允许的前提下,各地可将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如作业本、配套外语音像制品等)和教师用书(含配套语文、音乐音像制品)一并纳入采购范畴”。各地方可以根据《意见》精神,按照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将必要的辅助学习资源纳入采购范畴。

  九、关于第11条“加大招生就业政策在贫困生中的倾斜力度,在示范高中、大专院校招生计划中列一定比例并面向所有的贫困生招录,取消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限制,实现所有贫困学生同等招录公平待遇”的建议

  201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进行了系统制度设计,指导各地各校陆续实施了国家、地方、高校三个专项计划,取得积极成效,招生规模从2012年1万人增至2018年6.3万人,7年累计安排招生计划32.6万人,初步形成了保障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有效激发了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学习动力。

  2013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报考条件为“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报考。几年来这一政策实施平稳,得到贫困地区学生认可。地方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优秀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和报考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各校切实将这项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好事做好。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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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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