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20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学前教育投入和运行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保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稳定性和力度”的建议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财政性及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来看,学前教育经费在各级教育经费中增长最快,从2012年的74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563亿元,年均增长15.8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支持各地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强幼儿教师培训。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三是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发展学前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职责。各省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倾斜,加快推进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同时,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逐步制定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财政部,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投入,继续支持和引导地方实施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二、关于“建立适宜城乡的幼儿教师编制、职称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幼儿教师编制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公办幼儿园人员配备规范。
根据事业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和有关文件精神,各省区市可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编制标准,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据了解,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十几个省区市已研究出台当地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并据此核增了部分编制。同时,中央编办也在一直就制定全国统一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进行相关研究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开展了一系列可行性研究,并邀请专家团队进行规模测算,形成了方向性意见。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地区学前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近年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各地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以及具体核定编制时,一直要求充分考虑农村因素,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尽可能满足编制增长需求。例如,浙江对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保证每班至少一名专任教师,为公办乡镇幼儿园核增了约10%的附加编制;广东为推进农村边远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和优先保障骨干教师,规定每所农村幼儿园可视情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编办,开展城乡幼儿园教师编制政策的调研工作。同时,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及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
(二)关于幼儿教师职称
按照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新设职称系列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开始在幼儿园教师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2009年,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并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明确幼儿园教师属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评审范畴。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了正高级职称。据此,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由于教育阶段、教学内容等的不同,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确实可能与小学教师、中学教师职称评价存在差异,我们鼓励地方在评审工作中开展分类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具体评价条件、评价办法,现在部分省份为幼儿园教师单独设置了职称评审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做好幼儿园教师职称评价,鼓励经验交流,不断完善评价方法,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更好发展。
三、关于“学前教师准入资格应弱化学历要求强化职业培训”的建议
《教师法》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1年,为了扩大幼儿园教师资源,教育部启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加强了幼儿园教师准入资格管理,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学历的要求。所有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大纲和命题,笔试统一划线,面试统一考核。截至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28个省(区、市),提升了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要求,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目前,我国对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尚未要求达到本科学历。
此外,教育部一直重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2012年,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指出,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依托高等师范院校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014年,《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推动相关院校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一批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一是支持高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2〕1号)、《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2011〕6号)等,指导高校设置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控制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切实保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2017年,新增72所高校举办学前教育专科专业。二是开展学前教育师范生公费培养。将学前教育师资纳入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累计招收2294名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1001名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毕业生回到生源所在省份幼儿园任教。发挥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28个省份启动实施了包含学前教育专业在内的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为地方公费定向培养补充幼儿园教师。三是实施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遴选确定南京师范大学、长沙师范学院、山东女子学院等20所院校承担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项目,开展招生选拔、协同培养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推动各地各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引领全国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了一批热爱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示范引领各地各校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完善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推进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
四、关于“加强监管系统、强化监控全覆盖”的建议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教育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规定: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教育部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出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的规范要求。各地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办园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推动学前教育管理不断规范化和科学化。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监管体系,压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动监管机制,落实年检制度、信息备案和公示制度,规范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
五、关于“允许并鼓励企业等机构创办幼儿园”的建议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为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要求,2017年实施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实施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建设。中央财政继续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同时,积极挖潜扩大增量,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园。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确需剥离的国有企业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有关部委,鼓励各方面社会力量发展学前教育,扩充学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资源不足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0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