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63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校车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完善财税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除校车购置税
按照现行政策,校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目前农村校车运营主体和车型多样,运营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校车不符合国家校车的相关标准,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存在一定难度和风险,还可能引起其他部门和单位攀比,不利于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因此,目前不宜免除校车的车辆购置税。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结合我国校车管理和税制改革等情况,认真研究免除校车购置税的问题,完善有关政策。
二、关于对校车的运营费用实行专项补贴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近年来,各地陆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各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了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了绝大部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的乘车问题。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切实解决两类学校办学条件“短板”,确保深度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农村适龄儿童青少年能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现阶段,中央财政暂无针对校车实施专项补贴的政策,主要通过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和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校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顺畅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妥善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积极协商财政部,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督促各地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放学的乘车问题。
三、关于将校车燃油费用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的范围
按照目前油补政策规定,城市道路客运方面,主要是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校车燃油费用不在补贴范围之内;农村客运方面,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地方,地方政府对农村客运等方向的补贴逐年退坡,退出的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对农村客运进行补助等方面。油补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补贴与用油量挂钩的问题,进一步保障从业者利益和保护资源环境。关于如何对校车进行支持的问题,由地方进行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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