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外来工子女幼儿园上学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幼儿园资源”的建议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支持各地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坚持公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加强幼儿教师培训。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一是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1163亿元,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依托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形式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二是积极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各地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积极出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如北京按每年8400元或12000元、武汉按1000元、成都按800—2400元的生均标准对各类公办性质幼儿园进行补助。三是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全国已有一半左右的省市出台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确保小区配套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公办幼儿园9.5万所,在园幼儿2028万人,分别比2011年增加4.3万所、297.6万人,增长83.8%、17.2%。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继续实施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提供更加充裕、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关于第二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量足额拨付办公经费”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各省要制定和落实区域内各级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近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地尽快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2017年,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情况的通报》(教财厅函〔2017〕25号),对各地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尽快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区、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据了解,其他尚未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省份均在研究制定中,并力争于2018年底前全部出台。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财政部,加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督促各地统筹使用好中央资金和地方财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足额拨付幼儿园办公经费。
(二)关于“按生师比核定教师编制,核发教师工资”
201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提出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公办幼儿园人员配备规范。
根据事业编制分级管理体制和有关文件精神,各省(区、市)可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编制标准,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据了解,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十几个省份已研究出台当地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并据此核增了部分编制。同时,中央编办就制定全国统一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进行相关研究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开展了一系列可行性研究,并邀请专家团队进行规模测算,形成了方向性意见。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编办,开展幼儿园教师编制有关政策的研究工作。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及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三、关于第三条“在当地就业三年(含)以上,有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工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子女上幼儿园权利”的建议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提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进行奖补支持。各地积极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具体办法。其中,湖北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城市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给予扶持奖补。福建省晋江市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和本地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平等享有幼儿园学位。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推动地方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督促各地根据人口流动和城镇化进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问题。
四、关于第四条“政府对无法入读公立幼儿园的人员予以补贴”的建议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和学生资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多渠道增学前教育资源,坚持公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积极采取各种资助措施帮助困难就学,努力保障教育机会平等。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加大引导支持力度,督促和鼓励各地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同时,不断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体现教育公平。
五、关于第五条“加大对民办幼儿园补贴力度,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加强检查力度”的建议
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提出,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出台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各地根据办园成本、扶持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园最高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实行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自主确定并实行备案制。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财政部等部门,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继续支持和引导地方实施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同时,督促地方政府统筹中央资金和地方财力,加大对民办幼儿园补助力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展好本地学前教育。
六、关于第六条“逐步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让每个外来工子女都能上得起学”的建议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引导、鼓励地方和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学前教育。2010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引导、鼓励地方发展扩大学前教育资源。2011年,国家启动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央财政以补助和奖励的方式,通过实施四大类7个学前教育项目,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改扩建、增设小学附属幼儿园,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等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教师培训;同时,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支持各地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对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2014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并将原有项目整合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该专项分“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个使用方向,支持内容与第一期一致。2017年,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三是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商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完善并落实好幼儿资助政策,降低育儿成本,切实解决好“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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