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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5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学生平安保险全覆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学平险全覆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2007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随后,部分省市也出台了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在为学生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政府减轻社会管理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相关政策支持下,学平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规范学平险业务,原中国保监会先后下发《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和《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3号)等,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同时,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第三条再次重申,“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关于您提出的推进学平险全覆盖的建议,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不宜推广普及强制购买学平险。

  二、关于建立学平险成本共担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学平险成本共担机制的建议,我们认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学生人身保险、学平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政府应重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保险公司充分评估学生人身保险、学平险需求,开发符合平安校园需要、符合学生风险特征的产品,强化产品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宜主要依靠财政补贴推动相关险种的发展,引发新的不公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校方责任险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拓展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范围、责任范围和赔偿范围,进一步健全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更好地保障学生安全和学校利益。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9月23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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