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字〔2019〕126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中西部省份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从2006年起,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2007年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不断提高,经过六次提标,2014年达到中西部地区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年生均增加200元;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为年生均6000元;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下达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明确提出公用经费要“满足学校信息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开支需求”的要求。
2015年,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决定用两年时间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中西部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小学650元、初中850元。考虑到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学校的运转实际,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明确要求各省要指导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切实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在安排公用经费时,要统筹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倾斜,保障其正常运转需求。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教育经费投入要向两类学校倾斜,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水平。
目前,我国各省之间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均衡,地方教育投入水平差距也很大,国家规定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只是最低执行标准。因此,教育部会同财政部要求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下一步,将加大调研力度,积极协调财政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需求及国家财力增长情况,研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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