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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2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2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贫困地区基础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投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统一制定公办学前、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的补助比例

  (一)关于国家统一制定公办学前、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明确提出,“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学前和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建立健全学前和普通高中投入机制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明确要求,科学核定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健全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于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截至目前,除湖南、新疆外,其他省份均已制定了公办学前和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同时,已有17个省、4个计划单列市出台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加大投入力度,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要求,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推动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二)关于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的补助比例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对地方教育专项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分配到省,各省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在资金分配时已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财力状况、教育事业发展等情况,尤其将贫困人口数、贫困发生率等作为资金测算的重要因素,加大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为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2019年在学前和普通高中相关资金分配时新增“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深度贫困县数、深度贫困村数”等因素。同时,在预算下达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倾斜。

  按现行管理体制,中央资金只安排到省,由各省结合地方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在今后年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督促、指导各地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结合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对贫困地区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学前和高中阶段办学条件改善专项支持力度

  现阶段,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学前和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改善的专项资金及用途如下:一是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二是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学前和高中阶段办学条件改善相关专项的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对贫困地区幼儿的资助比例和标准,将农村3-5岁入园幼儿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范围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对贫困地区幼儿的资助比例和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为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2011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将学前教育作为重要公共服务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先后支持各地实施了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其中一项支持范围即支持各地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同时,在下达预算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幼儿资助投入规模只增不减,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2018年,全国共资助在园幼儿951.6万人次,资助金额111.9亿元(其中政府资助108.5亿元),比上年增加18.71亿元,平均资助比例达20%。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适时研究探索建立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减轻贫困家庭、年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关于将农村3-5岁入园幼儿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2011年,国家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决定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同时,鼓励地方在连片特困地区以外,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为重点开展地方试点,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支持。目前,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实现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贫县全覆盖。

  考虑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目前国家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还要立足于“保基本、兜底线”,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扩大实施范围到学前幼儿。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继续会同财政部实施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四、关于对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实行单列管理,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一)关于对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也强调,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幼儿教师配备问题,可由地方政府按照上述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研究。

  另外,学前教育是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领域,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有关精神,对学前教育等公益事业应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关于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幼儿园有公办和民办之分。按照现行收入分配政策,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政策。此外,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地区工作的幼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市场化薪酬。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水平由幼儿园根据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倾斜。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1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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