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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0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30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实行与所辖县同等义务教育经费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欠发达地区市辖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2015年,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决定用两年时间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

  提高省内欠发达地区市辖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属地方事权。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广东省统筹考虑欠发达地区市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省以下公用经费分担办法,提高省域内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能力。

  二、关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在教育基础建设的扶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教育基础建设的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实施了一系列重大项目,以农村和贫困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着力缓解城镇学校“大班额”等问题。

  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在分配资金时,充分考虑了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现状、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异、财力状况以及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贫困地区因素,将贫困人口数、贫困率等作为重要因素,在各项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和项目的支持上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了重点倾斜。按现行管理体制,中央资金只安排到省,由各省结合地方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按照因素法下达各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资金直接下达到省级发改部门,由各省统筹使用。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今后年度进一步加大对广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督促、指导广东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结合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在安排教育基础建设相关资金时,对欠发达地区市辖区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三、关于给予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化解城市义务教育负债的偿债资金补助

  对于义务教育债务问题,按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已于2013 年全面完成,全国累计偿还债务974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补助资金408 亿元。同年,按照国务院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已下发通知,明确今后将公益性乡村债务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范畴,由地方政府结合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统筹解决,中央财政不再专门安排补助资金。

  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已就包括教育在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对于学校债务中经清理甄别属于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按程序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偿还。对不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由债务举借单位承担责任。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安排。

  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广东省尽快出台化解城市义务教育负债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1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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