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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58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13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中央财政统筹支付支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两类学校)建设。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以农村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守住民生底线,补齐教育短板,积极支持两类学校发展。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考虑到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学校的运转实际,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明确要求各省要指导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切实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在安排公用经费时,要统筹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倾斜,保障其正常运转需求。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三是2013—2018年支持各地按照“勤俭办教育”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动包括两类学校在内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20条”底线标准,包括信息化建设等。四是2010年起,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国家开始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聚焦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培训。同时,要求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五是积极推动教育领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相关文件,有关部门可以将两类学校的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地方启动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工作,着力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同时,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发展省级统筹作用,科学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贫困地区两类学校建设。

  二、关于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一)关于实行两类学校教师特殊津贴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待遇问题,对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教师给予待遇多项政策倾斜。一是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 规定,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二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随着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调整而调整,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解决。三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明确了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的比较口径。201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时,加大了向义务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四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规定,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使教师能够安心在岗从教。

  在上述政策倾斜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及乡村地区教师给予待遇进一步政策倾斜。一是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900多个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县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教师人员在内)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二是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任教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规定,对到中西部、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3级。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规定,对包括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上述政策对提高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教师、艰苦边远地区和乡村地区教师的待遇水平起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各地重点聚焦解决两类学校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关于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2013年,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并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加大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投入力度,适时研究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三)关于提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

  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的精神,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结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正在研究修订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重点是建立健全岗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教师队伍人才结构,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进一步发挥岗位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2016年,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提出要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扩大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具体办法,努力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确定县域内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实职称倾斜政策,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修订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提高中小学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指导乡村学校做好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支持乡村学校科学规范设置“定向使用”岗位,拓展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教师队伍。

  (四)关于对长期在两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减免税收等奖励

  2018年,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多措并举,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使广大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降幅较大。据了解,西部地区乡镇学校的教师月收入平均约在7000—8000元左右,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每月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总的扣除额一般能达到7000—8000元左右,已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已不存在税收减免的问题。

  (五)关于对西部贫困地区两类学校教师交流、对口帮扶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明确,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故除党中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

  关于西部贫困地区两类学校教师交流、对口帮扶的相关工作,各地可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将相关支出通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予以统筹安排。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19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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