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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教财建议〔2020〕291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据统计,2016—2019年学前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6672.2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4.85%。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从2016年的47.3%提高到2019年的49%。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各级各类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从2016年的4.22%提高到2019年的5.02%。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学前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学前教育发展所需师资”的建议

  (一)关于尽快出台保障学前教育师资需要的专业性和具体化政策,增加和核准学前教育教师编制的建议

  强化学前教师队伍建设,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幼儿教师配备问题,可由地方政府按照上述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研究。此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也强调,各地要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及时补充学前教师,严禁有编不补。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和《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目前,各地积极完善编制补充机制,已有19个省出台了公办园教师编制标准。

  (二)关于建立学前教师招考录用和退出机制,实施多元化的学前师资聘用机制的建议

  2014 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对聘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进行规定,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将公开招聘确立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基本制度和进人的主渠道,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在招聘的方式方法上,强调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考试、考察的办法。考试、考察的办法应体现事业单位各个行业、各类岗位的特殊性,适应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2016年,为完善和落实引导包括学前教师在内的各类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激励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3号),规定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幼儿园在内的事业单位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道,允许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对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者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多个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8号),要求各地重点加强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创新人员管理方式。

  (三)关于实施学前师资特岗招聘计划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教师建设。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考虑到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且地方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故不宜由中央统一实施学前教育特岗计划,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学前教师补充机制。

  (四)关于在贫困地区实施以中央、省两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师资的建议

  学前教育是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领域,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现阶段,中央财政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持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支出需求;通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各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需求。各地可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贫困地区补充教师。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强调从“养人办事”向“花钱买服务”转变,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与聘用教师存在实质区别,不能借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名义聘用教师。

  (五)关于由中央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农村教师生活补贴的建议

  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包括学前教育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国家规定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此外,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乡村教师还可按规定享受其他工资倾斜政策:一是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一至三级薪级工资;二是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乡村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是主管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学校可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中专门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这些政策实施后,进一步提高了乡村教师的生活补贴。

  二、关于“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投入,保障园舍建设和日常运转资金”的建议

  (一)关于加大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投入力度的建议

  现阶段,中央财政通过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学前教育园舍建设和日常运转资金。一是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该资金可用于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该资金共计803.9亿元,其中2020年下达188.4亿元,比2019年增加19.9亿元,增长11.81%。二是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新增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相关内容,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支持县级以上城镇优质普惠幼儿园通过联合办园、开设分园、对口帮扶等方式推动学前教育资源扩容惠及更多城乡幼儿。2019—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13亿元支持学前教育园舍建设。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到省,由各省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充分考虑“贫困发生率”“深度贫困县数”等因素,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因素法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省级部门,省级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学校。

  (二)关于对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实施由中央和省全额投入的积极财政政策,将学前教育纳入与义务教育同等保障计划,将学前生均公用经费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的建议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也明确提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从政府层面看,学前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因此,不宜简单比照义务教育将学前教育公用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分担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关于“到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的要求,近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积极推动各地完善幼儿园扶持政策。目前,31个省份均已出台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发展相关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督促、指导各地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省域内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8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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