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建议〔2020〕207号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民办教育‘融资压力’与‘税收压力’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不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 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三是加大融资支持。印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要求中国PPP基金加大对教育领域投入。四是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激励政策,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学校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4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二是在增值税方面,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在财产税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四是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大多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0%,低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是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地积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补贴政策。如内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按照公办的10%给予生均补助,重庆按照20%给予生均补助;上海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民办中小学,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标准补贴;山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与公办幼儿园同样标准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等。全国有20多个省份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安排资金扶持民办教育,支持民办高校、中职学校发展。二是国家始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明确提出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目前已有5所民办高校试点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招生计划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目前,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分省分部门总量进行控制,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省属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分省总规模内自主统筹确定。教育部积极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计划安排中向办学条件好、培养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倾斜。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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