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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002号建议的答复

教财建议〔2020〕281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疫情期间帮助民办非企业(私立学校)渡过难关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有序推进复工复学,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一是在政策制定、资金分配等方面,将民办教育学校、学生纳入支持范围。以义务教育为例,民办学校可以获得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公用经费补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二是在学生资助方面,对公办民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2020年2月,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要求各地各校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金,帮助他们顺利渡过难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20〕20号),指导各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力度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激励政策,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学校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4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二是在增值税方面,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在财产税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四是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加大对民办学校的金融扶持力度

  国家积极做好民办学校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指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方案,部分银行机构已将“教育行业”纳入优先支持类行业目录。银行机构编制综合金融服务指引和营销指导意见,引导分(支)行向教育机构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是推动优化授信审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支持。如有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发放用于其办学周转和发展的流动资金贷款,将达不到大中型规模的民办教育机构比照小企业信贷政策和规定执行。三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教育机构信息化建设需求,利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构筑线上线下高效协同的渠道网络,突破金融服务时空限制,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可得性。四是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高度关注包括民办学校在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放信用贷款,设定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提升贷款可获得性。五是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民办学校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满足民办学校的合理金融需求。

  四、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从2020年2月起,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减、缓”政策,旨在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同时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运行或经营活动也受到疫情影响,为减轻这些单位的负担,减免政策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到对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范围。2020年6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将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到6月底,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还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到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切实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渡过难关。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保障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到政策红利,保证民办学校渡下难关、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17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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