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建议〔2020〕282号
您提出的“共渡疫情难关,帮扶民办教育机构、普惠幼儿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今年以来,为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序推进复工复学,国家出台一系列财政金融等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从2020年2月起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免。其中,对中小微企业的免征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各省份(除湖北省外) 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免征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底。同时明确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允许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预计全年将减费1.6万亿元。在减免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的划型问题,经认真研究论证, 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参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同时,民办幼儿园等参保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切实帮助民办教育机构渡过难关。
二、推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2020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4号),要求各地把为民办幼儿园纾困解难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聚焦民办幼儿园在疫情防控期间面临的突出问题,区别不同类型民办幼儿园,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化解民办幼儿园面临的实际困难。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均出台了包括财政补助、租金减免、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同时,各地积极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园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在开园复课时统筹考虑民办幼儿园在防疫物资供应、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需求,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政策支持。
三、推动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幼儿教师待遇问题。按照现行收入分配政策,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政策。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标准,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重点向一线职工、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此外,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地区工作的幼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市场化薪酬。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水平由幼儿园根据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岀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在编乡村教师可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在编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四、支持学前教育学校建设
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新增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相关内容。2019—2020年,通过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3亿元支持学前教育学校建设,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支持县级以上城镇优质普惠幼儿园通过联合办园、开设分园、对口帮扶等方式推动学前教育资源扩容惠及更多城乡幼儿,主要加强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支持购置必备的玩教具、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继续推动各地落实好财政补助、租金减免、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政策,督促各地把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推进民办教育安全优质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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