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提案〔2021〕22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指导意见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有效支持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一、关于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
《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尽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地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教育收费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明确将收费政策特别是制定最高限价权下放至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关于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对于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部按照“疏堵结合”的思路,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约谈、点名通报、检查核查等方式开展工作,督促各地把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把乱收费问题查处到位。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各地出台具体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
三、关于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行为监管,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
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行为监管,防止过高收费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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