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5〕82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过渡期内校车安全治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历来重视学生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和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立以来,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2013年,全国未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2014年,事故发生率及伤亡人数同比继续保持下降。校车安全呈现趋稳向好态势。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校车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校车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您提出的多种校车运营模式并举、强化校车安全精细化管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提升公共交通保障水平、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育部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梳理明晰校车概念
正如您所说,《条例》已经对校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您提出的“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是指在《条例》施行前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这类载客汽车在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凡是在《条例》施行后,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条例》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您提出的用于接送学生的公交车辆,属于公共交通车辆,不属于校车。
二、关于进一步健全多种模式并存的校车运营管理制度
您在建议中指出要进一步细化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表示赞同。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0部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和《关于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督促各地落实《条例》。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出台了《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青海等省(市)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完善《条例》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关于非专用校车的安全管理,过渡期内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安全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公交专线执行公共交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校车运营模式,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0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区、市)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并向各地推荐了以下几种校车运营基本模式:一是政府出资购置校车,成立专业校车公司负责校车的日常运营;二是政府补贴,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三是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公司,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四是政府补贴,租赁专业公司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五是政府补贴,社会车辆运营。政府通过税费减免、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从事接送学生的社会(个人)车辆予以政策激励。各地结合实际,分别探索并实施了符合本地校车服务需求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如山东省威海市实施“政府主导、公司运营、因地制宜、加强监管”的农村校车运营新模式。黑龙江省鸡西市通过增加公交车的运载能力来消化学生的乘车需求。浙江省德清县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山东省无棣县探索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营管理模式等。截至目前,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已经制定了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精细化管理
目前,全国平均每天出动警力6.8万人次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和校车交通安全。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严格查处和纠正校车超员超速,以及社会车辆不依法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校车通行权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维护和保养,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从源头上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关于建立校车运行实时监控平台,《条例》并无相关规定,各地运营模式、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在现阶段,我们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为主。关于选配随车照管人员,《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们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四、关于进一步构建完善高效统一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012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0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截至目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召开3次联席会议、2次办公室主任会议,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省(区、市)也都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教育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在2014年底组织开展农村地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下一步,教育部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加强综合统筹协调,密切和各成员单位联系,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关于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方式。您在建议中指出要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对于解决过渡期内专用校车资源紧张、运行维护费用高等问题,确保交通出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大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的能力。一是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在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线路的规划、审批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考虑学生和学校的需要,在设点布局、公交线路和班车开通上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尽量提高学生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二是鼓励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督促这些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驾驶员能够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六、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为做好校车安全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面向全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推动《条例》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公安部联合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少工委等相关部门主办了“车时代的安全童年”儿童交通安全主题活动,在六一、暑期、开学季等学生出行较多的时间点,在多家主流媒体开展儿童出行安全专题宣传,面向全国发放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宣传挂图。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交通安全提示,通过全年近10万次电视滚动字幕向学生家长宣传自觉抵制、举报“黑校车”和不符合规定的校车。各级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校车安全进学校活动,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讲一次交通安全课”、“开一次主题班会”等活动,向中小学生宣讲校车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安全乘坐校车。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国共组织进入中小学校开展专题宣讲23.2万次,印制发放宣传海报、读本等交通安全宣传品1860万多份,受教育学生达1257万多人;发送校车安全宣传短信1.3亿多条,组织校车安全媒体宣传2.3万多次,初步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教育部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引导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落实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出台《条例》实施办法,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与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好校车安全管理问题。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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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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