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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1053(教育类116号)
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103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小学安全与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保险保障教育的建议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近年来,为普及保险知识,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学校安全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相结合的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奠定了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制度性基础。2006年,教育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其系列规定,将建立“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确定为全国教育行业和保险行业共同的工作目标。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2012年,教育部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进一步推动了体系建设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2015年,教育部制定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明确了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原则,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推动了学校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化解了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二是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拓宽保险保障教育渠道。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校课程,通过编印保险读物、开展丰富教育活动等,有效促进了保险保障教育进校园,促使中小学生从小了解保险、懂得保险、走近保险,进一步增强了风险和保险意识,提高规避风险能力和综合素质,达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目的。各地通过逐步完善“政策引导、教育牵头、各方参与、行业联动” 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教育机制,逐步形成了保险教育进校园的新局面。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加强保险保障教育师资的培养或培训,逐步落实将保险保障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和课程计划与课表,防止形式主义,进一步提升保险保障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关于建立中小学风险应对软硬件评价体系建议

  建立中小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有效防范、规避、转移学校经济风险,为学校和师生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引入风险管理机制,构筑校园保险保障网。抓好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教育部门与保险公司互相配合支持,推进校园风险防范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和风险转移工作。各地、各学校积极开展校园风险管理和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宣传、组织、统筹协调等工作,将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风险管理机制纳入中小学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中,作为考核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营造了一个安全防范与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教育氛围。各地利用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保险在防灾防损、经济补偿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社会和教育机构对保险的认知度,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各地依托新一代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创新安全风险防控手段,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提升风险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深入调研,加快中小学校园安全防控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为使校园安全在思想认识上、在规章制度上得到常态化的保障,并使学校安全教育落到实处进而发挥实际效用,建立校园安全评估体系是十分必要的。2015年下半年以来,教育部启动了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工作,在召开专家研讨会、开展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已完成专项督导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初稿的起草工作。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争取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尽快印发,指导学校切实做好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真正把完善立体化中小学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生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抓好,努力建成一个格局完善、系统完备、运行顺畅、保障高效、手段科学的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教学安全事故,为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三、关于引入市场机制,增进产品创新的建议

  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各类校园安全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因此,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经营学校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不依法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

  在仅依靠校方责任保险单个险种已不能完全防范和妥善化解学校各类风险的实际情况下,教育部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教育部门,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的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各地也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推出了适应学校的一些险种,如学校无过失责任险、食品安全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监护人责任保险。2016年3月1日起,上海试点推出一个专门针对校园体育运动意外伤害设计的校园基金。上海首创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与目前较为常见的校园意外责任险不同,该基金提供了免责保障,范围全面,鉴于体育运动意外伤害的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基金的保障以意外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为依据,不涉及对学校及学生的责任认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力度,督促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丰富教育保险种类,加快保险产品创新,完善现有产品,逐步建立起覆盖从学校到家庭、社会,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多层级的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地做到保障不留空白,转嫁不留死角,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开展素质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提供保障。

  四、关于明确事故责任,督促各方改进的建议

  风险不管如何防范,有些都不可避免,因此事后灾害转移、不利结果转移,必须通过保险来完成。此前虽然有校园意外保险,但是一旦中小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事故,经鉴定学校没有“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会理赔。受害家庭既要承受孩子身体的伤痛又要承担医疗费用等经济负担,很难接受。要么是学校想办法补偿,在整个社会观念中依然是“责任方”;要么是学校无法支出费用,家长“校闹”造成纠纷难解。因此,正如您所提意见,明确各方责任,督促各方改进成为当前必须直面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下一步,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指导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学校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保障,逐步完善学校保险保障体系,提升对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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