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120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学生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和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立以来,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校车安全呈现趋稳向好态势。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校车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育部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关于制定校车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在现行政策中,已出台了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提供校车服务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二是校车服务单位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三是校车服务单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予以减征或免征。四是校车服务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做好支持校车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工作,继续督促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关于依法查处违反《条例》不避让校车行为
2012年,《条例》实施以来,教育部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条例》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礼让校车,有力保障了学生出行交通安全。一是专门印发文件。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在按照《条例》罚款200元基础上,一次记6分,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二是严查严管涉及校车违法行为。公安部组织各地深入推进“护卫天使行动”,重点加大学生上下学期间警力部署,加大对校车通行线路和停靠站点的巡逻管控和视频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机动车超车、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2015年,全国共查处涉及校车交通违法11.8万起,查处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违法行为12219起,有力保障了校车的优先通行权。三是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今年5月,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系列主题活动的通知》,指导各地组织了“平安上学路”护卫活动,广泛开展“礼让校车 守护平安”主题宣传,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牢固树立“校车停靠需等待”“不鸣笛催促”“不危险超车”的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地,有效保证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大幅减少了涉校涉生交通安全事故。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条例》的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
三、关于制定全国统一的非专用校车许可标准
《条例》规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应当依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各地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各地可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
2012年5月,浙江印发《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解决。并明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非专用校车与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逐步并轨。
非专用校车是在特定时期内,为解决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需求而出现的短期现象。据了解,目前各地“过渡期”均已接近尾声,制定全国统一的非专用校车许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弱化校车安全管理。各地应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对确有必要,非专用校车还将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地区,省级政府应及时修订有关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非专用校车的管理。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条例》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积极推广各地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积累和创造的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校车服务方案,优化审批环节,减轻校车运行企业负担,切实完善校车许可、行车线路、车辆年检等审批手续和环节,有效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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