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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835号(教育类358)
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353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高等教育整体结构 实行高等学校的科学分层分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国内外专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院校评估鉴定机构”的问题。

  为了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高等教育评估的改革和发展,教育部于2003年、2004年分别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独立承担具体的高等教育评估任务。

  二、关于“建议在全国评估机构的指导下,成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性高等院校评估鉴定机构”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在本轮本科教学评估的组织管理中,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制度,建立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由具备条件的教育评估机构实施相关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施,地方所属院校的审核评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随着审核评估的深入开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建立了与本地高等教育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本科教学评估机制,并且充分发挥了教育评估院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如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福建省教育评估院都承担了本地区的审核评估工作。同时,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通过建设审核评估专家库和专家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审核评估工作,保证审核评估专家的高水平、高水准,使之能够更好的为学校发展提供指导意见。

  三、关于“建立不同类型高等院校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分层分类的科学基础”的问题。

  为了充分考虑高等学校的办学特色差异、发展阶段差异和教学水平差异,实现对高等学校的分类指导,教育部实施了分类的院校评估。对2000年以来未参加过院校评估的新建本科学校进行合格评估;对参加过院校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学校进行审核评估。

  合格评估在评估指标设计上突出新建本科学校“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特色,重点考察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教学管理和基本教学质量,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学校教学改革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情况。旨在促进新建本科学校厘清办学思路、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规范基本教学管理,保证基本教学质量。截至目前,教育部已完成168所新建本科学校的合格评估工作,在推动新建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引导新建本科高校转变发展方式,明确新建本科高校发展道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审核评估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新形势下,总结已有评估经验,借鉴国外先进评估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新型评估模式,重点考察学校办学条件、本科教学质量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状况,学校深化本科教学改革的措施及成效。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旨在推进人才培养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从参评高校反应来看,审核评估强化了学校的办学目标定位、内涵建设发展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在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强化高等学校办学特色、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效果良好。

  四、关于“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高校的评估结果和层次定位”的问题。

  一直以来,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自2009年开始,教育部要求高校每年编制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详细阐述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特点及教学质量有关内容,增强高校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关于“建立作为中介组织的高等院校评估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的问题。

  目前,主要依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与各类评估机构进行沟通。随着各类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增多,我们将会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使之更规范、更高效的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成为评估工作有力补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参考您的建议,根据高等学校的分层、分类情况制定更科学、更有针对性的方案,引导高等学校分类发展,发挥评估工作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作用。

  感谢您对高等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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