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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40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92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办学校老旧校舍消防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2009-2012年,部署实施了以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击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了包括火灾隐患在内的一大批安全隐患,提高了校舍综合防灾能力。今年5月,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深入开展学校危旧房屋排查整治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但我国中小学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一些老旧校舍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电气线路老化、消防水源或消防设施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部分老旧校舍因各种原因没有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育部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大力推动解决公办学校老旧校舍的消防安全问题,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一、关于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校舍消防安全改造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地方资金,制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具体分担办法。中央财政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东部地区给予适当奖补。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地方及其他渠道安排。因此,解决公办学校老旧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所需资金,可通过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安排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共同承担,为校舍消防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关于简化消防验收程序

  2015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明确规定,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老旧校舍改造,消防设计文件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即可;对于申请资料不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老旧校舍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办学校的老旧校舍一般规模不大,需要配备的消防设施主要是室内的消火栓及其配套管网。根据上述规定,已大大简化了老旧校舍消防验收程序。对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确保安全使用的老旧校舍,消防部门建议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关于建立保障机制

  保障校舍安全,切实消除老旧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统筹资源,通力合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即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这一规定,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校舍安全是政府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老旧校舍消防安全工作,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专项督导的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抓紧建立联合工作机构,推进工作落实。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3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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