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7〕第34号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保护学生餐食规范餐食的生产和流通保障青少年生长发育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立法,为全面推广营养餐提供法律保障”的建议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研究制定学生营养法,对推动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但学生营养立法涵盖的内容较多,同时立法工作涉及环节、部门较多,特别是经费保障和责任划分,需要实践积累经验,教育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启动了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对国外学生营养立法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全面梳理;二是对我国学生营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三是组织起草了相关法律草案。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生营养餐立法,改善有关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营养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学生营养餐工作顺利实施,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二、关于“培育营养师,为全面推广营养餐提供人才保障”的建议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公共营养师纳入第四批新职业正式向社会公布,对公共营养师的定义、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业概况进行了明确,并在2006年印发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为配合开展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支持相关单位和学(协)会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规范公共营养师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者职业能力。2016年,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公共营养师被纳入取消目录。为保证营养师队伍的稳定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支持中国营养学会探索开展注册营养师工作,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规范营养师专业培训,切实提高我国营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充分调动专业协会力量,推进我国营养师队伍培养和专业水平提升,为在学校推广营养餐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教育部也将指导各地加大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试点县和学校营养配餐能力。
三、关于“建立集中配餐中心,配送更加快速便捷”的建议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各地物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交通运输便利条件各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实践证明,学校食堂供餐是目前最受学生欢迎、较为安全有效的供餐模式。为推进学校食堂供餐,中央财政累计安排3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新建、改造食堂面积达2563万平方米,购置了价值21.97亿元的厨房设施设备,为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的模式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为确保每一分钱都“吃”进学生嘴里,教育部与财政部先后制订了《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工作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有效确保了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实施6年来,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偶发小事故也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
四、关于“政府主导,将三同食品纳入校园餐食的招标范围,根据质量动态管理,确保品质”的建议
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教育部指导各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在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前提下,我们鼓励“三同”企业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为学生提供优质安全食品,为提升学生营养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和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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