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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412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设置专业教育督导评估师的问题

  国务院多次下发专门文件要求清理和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按照有关要求,在清理减少职业资格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订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前,教育评估类的专业评估人员未列入目录之中。今后,国家将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必须要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另外,新设职业资格还需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建立准入类教育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建立水平评价类教育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二、关于通过督导评估推动各级教育质量提高的问题

  教育质量评价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是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教育部在以下方面推进教育质量评价工作。

  1.推行幼儿园质量评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精神,教育部等四部门2017年发布《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其中要求各地加强对幼儿园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部将制订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区、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2.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为发挥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导向作用,扭转单纯以学生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201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推进评价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学生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健全评价标准。根据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办学行为的要求等开展质量评价。改进评价方式方法。通过直接考查学生群体的发展情况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主要通过测试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评价,辅之以必要的现场观察、个别访谈、资料查询。科学运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内容和关键指标进行分析诊断,分项给出评价结论,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将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教育政策措施、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参考,作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扎实推进改革,凝练推广经验,教育部于2013年确定上海市等30个地区为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取得了较好效果。

  3.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

  为推动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教育部于2014年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在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92条要求,作为学校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求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按照本标准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开展督导评估。

  从当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来看,教育评估整体工作尚较为薄弱,特别是专业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教育评估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我们切实加强教育评估队伍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资质认证机制,为教育评估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总体来看,我国第三方教育评估还面临不少问题,比如评估机构发育还不成熟、独立性不强、专业性不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尚未到位,评价法规滞后,评估机构缺乏行业规范,有一定关系。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培育专业、独立的教育评估机构,加大工作力度,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部门一起,加快制定教育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建立标准有序的考试、从业以及退出机制,设定评估机构的设置标准。着力规范教育评价范围、内容和程序,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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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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