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8〕第28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等违法犯罪现象加强立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件发生,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学生欺凌防治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国性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有关工作。2016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对各地各校(含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开展为期九个月的学生欺凌专项治理;2016年11月,印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对积极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明确将构建防控欺凌和暴力行为有效机制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2017年12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判定标准、预防措施、处置程序、惩戒措施、各部门和学校具体职责分工等,建立了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等长效机制。201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要求各地各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和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学生欺凌防治各项措施。
在学生欺凌治理工作中,我们强调健全预防、处置、惩戒全过程管理,着重建立学生欺凌防治长效机制。在预防方面强调,各中小学校通过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及家长专题培训课等方式,有效预防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各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在处理流程方面强调,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如需复查,县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需在15日内组织完成,并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在惩戒方面强调,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欺凌事件的频发,但对学生欺凌界定认识不一致、主体责任规定不清晰、具体保护措施有待细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表示已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准备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减少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发生,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教育部正在积极推进起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相关工作,如果国家立法机关将学生欺凌防治专项立法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前期立法调研和其他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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