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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983号(政治法律类205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20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学生欺凌现象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防治学生欺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此,对民革中央所做有关工作表示感谢!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件发生,教育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学生欺凌防治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国性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有关工作。2016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对各地各校(含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开展为期九个月的学生欺凌专项治理;11月,印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对积极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明确将构建防控欺凌和暴力行为有效机制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12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判定标准、预防措施、处置程序、惩戒措施、各部门和学校具体职责分工等,建立了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等长效机制。2018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要求各地各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和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学生欺凌防治各项措施。

  在学生欺凌治理工作中,我们强调健全预防、处置、惩戒全过程管理,着重建立学生欺凌防治长效机制。在预防方面强调,各中小学校通过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及家长专题培训课等方式,有效预防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各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在处理流程方面强调,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如需复查,县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需在15日内组织完成,并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在惩戒方面强调,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但相关法律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你们提出的三条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逐步推动落实。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建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的研究,吸收借鉴提出的建议,争取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减少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发生,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如果国家立法机关将学生欺凌防治专项立法列入立法规划,我们一定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前期立法调研和其他相关工作。关于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支持,将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确立“强制性亲职教育”法律责任,让司法裁判介入,对失职家长问责。关于完善司法保护制度的建议,司法部表示,按照《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规定,社区矫正制度所涉工作对象为经审判被判处刑罚的已决犯,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在矫前调查评估、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已判决并纳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促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重塑人生、重新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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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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