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8〕第209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启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认定的提案》收悉,经商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
一、修改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尽快启动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2012年,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2013年,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做好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2014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督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督导评估体系,进一步规范督导评估申报材料和数据的使用,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相关工作制度。截至目前,全国有2379个县义务教育发展实现基本均衡,占全国总县数的81%。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吉林、安徽、山东、湖北等11个省(市)整体通过认定。通过督导评估认定,各级地方政府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师配置进一步优化、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2018年,我们将努力实现全国85%的县达到基本均衡。到2020年,比例达到95%,如期完成国务院要求。到2022年,比例达到100%,全面完成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实现基本均衡的目标。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教育部于2017年4月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启动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将为下一阶段推进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树立新的标杆,指明发展方向。优质均衡评估体系建设以“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核心,设计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办法》还就评估原则、对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比基本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办法,优质均衡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了“更加均衡、更有质量”。计划到2022年,全国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比例达到20%,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更高水平上不断向前推进。
二、加强日常督导,防止已配置资源的浪费
我们在年度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中,把多媒体、图书、实验室等使用情况列为检查内容,考查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多媒体设备使用情况、使用能力和设施设备利用率。在下一步即将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中,我们将把“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列为评估教育质量的九条核心指标之一,严格把关,确保用好配置的教学设施设备,防止资源浪费。
三、关注差异性,不搞一刀切
关于此问题,我们主要工作是审慎撤并村小学和教学点,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意见特别强调,农村学校布局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布局规划中涉及到小规模学校撤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但要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
四、共享资源,积极参与以公共图书馆为龙头的学校图书分馆建设模式
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规定图书馆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文化和旅游部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和中央有关规定,一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基本阅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二是加强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鼓励学校成为分馆,综合利用阅读资源。三是增加公共图书馆藏量,丰富中小学生阅读资源。下一步,一是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加强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二是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的共建共享。三是增加公共图书馆藏量,提升藏书质量。
五、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保障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这些要求我们已经写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中去。《办法》中设置了“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等指标。在下一步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会吸收各地实际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做到优质均衡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您提出的政策建议,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一起探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更加全面、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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