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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4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4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儿童安全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防止幼儿园幼儿、中小学学生性侵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会同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政策落实,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安全。

  一、加强学校管理,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现象发生

  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安全教育,通过具体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供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强调要完善教师准入制度,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并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地教育督导部门以预防性侵害工作为重点,开展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2018年,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及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教师行为规范,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于有严重侵害幼儿、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依法依规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的处分,清除出教师队伍。

  二、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2013年,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提醒家长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的保护网络,切实预防性侵犯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

  2019年,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明确提出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督导员,村(居)设立儿童主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同时,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关注服务架构,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关爱儿童服务活动。

  三、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依法从严惩治,并就立案前的紧急措施、侦查、审理中强化被害人隐私和身心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公安部先后部署开展了“护苗”“净网”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网络猥亵女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网络儿童淫秽色情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有力打击了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和网络儿童淫秽色情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制度,把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广泛开展预防性侵害、女童保护及警示教育,并严格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会同民政部、全国妇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增强家庭监护质量。支持配合公安部建立健全网络儿童色情和网络猥亵儿童问题监控机制,推动“持有儿童色情信息”行为入罪,推动出台《网络违法犯罪防治法》,为依法严厉打击儿童色情犯罪提供支撑,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11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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