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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7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50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供坚强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启动实施,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开展国家试点或地方试点。8年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强监管,保障“两个安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您提出的加强顶层设计,强化保障体系建设,推进食堂供餐,落实保障机制的建议对于提高食堂供餐比例、保障从业人员待遇、优化供餐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13.6万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实施范围,受益学生3730万人。您提出将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实施范围扩大至集中连片特困区县城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议,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制定完善下一步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时认真研究。同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各地可以先行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试点区域和纳入试点的学生范围由地方省级政府确定,中央财政将根据地方实施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2014年11月,中央财政对国家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天3元提高到4元(全年按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寄宿生加上“一补”后达到每天8-9元,对地方试点奖励性补助也相应提高,基本满足了试点地区学生营养健康饮食的需求。一些地方也已经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将营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餐5元、5.6元,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4+X”供餐模式,使由“吃饱”向“吃好”转变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确保不因物价变动而降低营养保障水平,使学生不仅能“吃饱”,还要尽可能“吃好”。您提出的教师午间看护工作量的认定和补助办法,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完善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规定,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您提出的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在已出台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2016年11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规定,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中明确指出,将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分别制定,调整为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您提出的解决食堂从业人员费用的问题在已出台的文件中做出明确要求。2014年11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提出各地要按照中央改进政府提供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要求,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教育部鼓励各地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食堂工勤人员的费用问题,也将通过调研等方式探索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工勤人员的经费长效机制,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开展。

  三、关于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的建议

  为有效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门安排30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试点地区6.9万所学校食堂建设项目,建设面积达2603万平米,为提高食堂供餐比例奠定了基础。截至2019年4月,国家试点县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比例已达到86.11%,学生就餐条件明显改善。教育部鼓励各地统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薄弱学校改造与能力提升等项目和资金,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配齐食堂工作人员,提高食堂供餐比例。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营养配餐能力,满足学生就餐需求。

  四、关于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的建议

  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和已出台的文件精神一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协调。《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目前,教育部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供餐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等,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充分发挥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教育部将对营养改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供餐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地方试点范围,让更多的贫困地区孩子受益。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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