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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79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52号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对培养我国中小学生合理膳食习惯,改善和提高营养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您提出的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保障学生饮用奶顺利入校,推动学生营养立法,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等建议,对于完善饮用奶计划,扩大覆盖范围,提升质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加强政策和舆论引导,加大公益宣传,促进计划良性发展的建议

  中国奶业协会按照教育部、原农业部等国家七部门的要求,于2017年6月1日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总体要求、推广运行、专用标志、生产企业、注册程序、质量管理、实施学校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全面提升“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水平,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2018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要求大力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扩大饮用奶覆盖范围,开展公益宣传,普及营养知识,倡导科学饮奶,培育国民食用乳制品的习惯。

  中国奶业协会承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后,确定了“三多三并举”的工作方针,即多途径入校、多方式饮用、多元化合作,单项推广和结合推广并举、课间饮用和食堂饮用并举、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并举。带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牛奶不仅进入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学校,还进入原国家领导人捐赠著书版税设立的实事助学基金会项目和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爱加餐项目学校。2016年农业部门联合中国奶业协会发起“中国小康牛奶行动D20牛奶公益助学”活动,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共向贫困地区学校和贫困家庭学生捐赠1000余万盒学生饮用奶。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推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的修订工作,增加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相关内容,为推广学生饮用奶创造更多的机会。

  二、关于进一步鼓励学生在校饮奶、保障学生饮用奶顺畅入校的建议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以及《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农垦发〔2000〕6号)对严把学生饮用奶进学校进行了明确要求,强调要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生产的、并在包装上印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学生饮用奶进入学校,要防止定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和非定点企业的乳品利用各种名目进入学校。

  您提出的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与学生饮用奶相结合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营养改善计划从最困难、最重要的地区起步,搞好试点工作,现阶段主要是做好“雪中送炭”。营养改善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等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首要解决的是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在校吃饭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习惯、饮食特点差异很大,我们鼓励地方从实际从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供餐方式和供餐内容。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饮食习惯、独特物产。供餐内容不一定非要统一,关键是要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当前,将牛奶列为学生营养餐每日必选食品的时机还不成熟,教育部将根据营养改善计划的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内容,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儿童营养健康水平。同时,教育部将加强与中国奶业协会的合作,积极探索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与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三、关于推动学生营养立法,为孩子的营养改善提供保障的建议

  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和已出台的文件精神一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国办发〔2017〕60号)中明确提出要“推动营养立法和政策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号)明确提出要“推进食物与营养法制化管理,抓紧进行食物与营养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适时开展营养改善条例的立法工作。”多年来,教育部联合国家卫健委持续积极推进《营养改善条例》立法进程,连续多年列入立法计划。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机制,督促各地落实现有的食品安全、资金、食堂管理、实名制、公开公示等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学生营养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为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关于给予资金和政策的支持的建议

  现行税收政策对支持奶制品生产企业发展已有所考虑。如,增值税方面,奶制品生产企业属于原缴纳增值税的行业,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企业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大幅增加,一直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特别是我国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奶类深加工制品税率由17%下调至13%,降幅23.5%,已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等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从事奶牛饲养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此外,符合条件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如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税负低于10%。总的看,您提出的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得到体现,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会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9年9月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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