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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22号建议的答复

教督建议〔2020〕24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强化中小学生营养干预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学生营养立法,使学生营养干预有法可依

  201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2011〕54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教育部联合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卫生部等15个部门,组织制定了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食堂管理、实名制管理、信息公开公示、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应急事件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堂建设等10个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试点学校以及供餐单位的职责,做到了每件事情都有“规矩”,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政策体系。这些涉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和健康促进的政策,既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引,又有规范制约作用,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研究推动学生营养立法,对进一步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有积极意义。此前,教育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启动了有关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目前立法资源较为紧张,相关立法尚未纳入立法计划。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推进有关工作。

  二、关于完善国家学生营养干预组织管理,制定学生餐营养国家标准

  (一)关于加强学生营养干预管理。2012年5月,教育部、原卫生部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卫生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等技术机构编制出版《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健康校园》《营养课堂》等多种膳食指导宣传材料和丛书,开发“学生电子营养师”膳食分析软件。与教育部门合作,每年组织2-3期国家级培训,并协助组织开展基层培训,有效提高了各级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营养素养和营养配餐技能。同时,组织开展“营养校园”“营养健康活力计划”等试点工作,针对学生、家长、教师、食堂工作人员以及学校管理者开展营养供餐指导,探索适合城市和农村、以学校为基础的儿童供餐指导模式。

  (二)关于制定学生餐营养干预国家标准。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学生营养健康工作,以推进学校营养供餐为切入点,着力加强学生营养改善。2017年发布卫生行业标准《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明确了6-17岁中小学生一日三餐的能量和营养素供给量、食物种类和数量以及配餐原则。2019年,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三)关于完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针对一些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存在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2019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函〔2019〕2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有效提高供餐质量,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同时,要求各地强化政府统筹作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设施和人员等,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探索适宜的学校营养供餐模式,推广简便易行的营养配餐技术,广泛开展营养健康宣传,推进各地积极落实《学生餐营养指南》,提高营养干预效果,切实改善我国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三、关于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成果,扩大覆盖范围

  (一)关于稳定国家、地方财政投入。2011年,国家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贫困地区学生给予营养膳食补助。其中,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国家试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同时,支持地方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开展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奖补。2019年,为落实《教育领域中央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由原来的中央与地方分别制定膳食补助标准,调整为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每生每天4元),对地方试点补助标准达到4元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标准给予定额奖补。截至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膳食补助资金1703亿元。其中,2020年安排231亿元,有效保障了营养改善计划持续稳妥实施。

  (二)关于出台减免税等政策。为鼓励社团组织和企业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等,明显降低了各类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销售鱼肉蛋奶及谷类蔬菜水果等学生营养食品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了改革红利。同时,在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下,还允许下游计算抵扣,这实质是对食品加工行业特殊支持。此外,向政府提供服务和公益性捐赠行为差异较大,税收政策不宜简单比照。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将继续会同税务总局落实好相关政策,并将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

  (三)关于将学龄前儿童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教育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问题,先后开展了专题调研、数据收集等一系列工作。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3.4%,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为4099亿元,同比增长11.63%,办园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2015年全国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患病率为1.49%,生长迟缓率为1.15%,贫血患病率为4.79%,已提前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将上述3个指标降低到5%以下、7%以下和12%以下的目标,学前儿童营养健康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地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和在园儿童营养改善工作,但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自然环境条件各异,地方财力和群众经济能力各有不同,各地学前教育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学前营养改善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原因在于:

  1.办园主体多元形式多样,膳食营养监管难。目前,我国幼儿园存在教育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和民办等多种办园主体,有全托、半托、走读等多种办园形式,没有实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幼儿流动性和就园随意性较大,管理难度大。同时,随着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多数农村地区民办幼儿园学前教师数量严重不足,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保教人员,主要以有限的收费维持运转,托幼机构膳食营养管理水平和能力普遍较低。

  2.大部分农村幼儿园条件不足,供餐质量难保证。学前教育阶段生均厨房面积不足1平方米,大部分幼儿园儿童在教室用餐,存在二次污染风险。许多幼儿园特别是乡镇、农村民办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简陋,管理制度不健全,临聘人员流动性大,缺乏科学的营养膳食知识,不注重营养搭配,不具备为在园儿童提供科学营养膳食的能力。

  3.儿童供餐要求高,安全风险难避免。学龄前儿童年龄太小,抗病毒风险弱,无法鉴别食品质量,学龄前儿童的看护、喂养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此外,幼儿园布局分散,规模小,食品统一采购及配送困难,采购链条长,环节多,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监管难度大、风险高。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成本应由举办者、家庭和政府共同分担,家庭对幼儿的营养状况需承担更多的责任。从国际经验看,即使在发达国家,家庭也是儿童养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不是政府完全包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工作。中央财政将加大学前教育发展支持力度,推动各地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学前资助体系,并在资金分配时向贫困地区倾斜。

  四、关于加强“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机衔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至今,各地均按要求建立了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商品及原辅材料都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有需求的地区在组织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时,其限定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约束,符合条件、具备资质的企业都可参加。在严把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生产销售“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牛奶产品的企业,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产品在各地各校和广大学生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为学生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高品质牛奶产品。

  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饮食习惯,营养均衡、健康安全的膳食指南,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与营养改善计划衔接。同时,组织有关专家、机构,广泛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教育,积极参与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推进《学生餐营养指南》的落实,共同做好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7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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