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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98号建议的答复

教督建议〔2021〕32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评价社会组织发展,形成多元评价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高度重视教育管办评分离,2015年出台《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推进依法评价,提高教育督导实效,大幅减少对学校的各类检查、评估、评价,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为学校潜心治校办学创造良好环境。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评价社会组织发展,形成多元评价体系的建议”,教育部表示赞同,并会在工作中充分吸收。

  一、关于政府树立多元共治的新理念

  教育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如在高等教育评估领域,2011年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经过多年探索,建成了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通过部署高校编制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加强高校内部监督,建立自我激励和约束常态机制。通过开展分类的院校评估,包括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加强政府外部监督,督促高校以评促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关于建立健全教育评价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中均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的要求。目前已基本建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价体系,教育部全面考察教育评价机构的专业资质,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流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开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的入校考察、建设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开展本科专业认证;委托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具研发、数据采集、报告研制等工作;委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研究生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确保教育评价客观公正。

  三、关于加强教育评价机构的规范建设和发展

  教育部注重并加强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3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一是要求所委托专业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梳理工作流程和风险点,建立保密责任制度,制定有关项目和工作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主管业务司局与所委托专业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就党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重要工作事项等进行沟通会商,确保评价工作方向正确、科学高效。

  下一步,教育部将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继续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教育评价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9月7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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