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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74号(教育类347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督提案〔2021〕21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中有关校额指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制定过程及背景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是事关教育公平的国家战略。《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系统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及推进实施方案,提出了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进度目标。教育部于2017年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制度,并于2019年启动了国家认定工作。

  教育部于2015年初启动评估体系研制工作。组织各方面专家,成立专门小组;基于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参照最新国家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学校管理标准、课程标准,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大量实地调研,确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形成《办法》初稿。召开数十次专家论证会,面向全国教育科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中小学校专家征求意见,不断完善。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教育部于2017年4月正式将《办法》印发实施。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基本均衡发展巩固提高的基础上,要求硬件条件进一步标准化,全面消除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短板。二是强调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突出内涵发展、素质教育、五育并举等质量要求,全面加强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提升以及相关保障。三是将公众满意度作为硬指标,回应群众关切。其中在“更重质量”方面,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两个部分选取指标时,强调了与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性,着重加大了教师相关指标的权重;采用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更加关注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中,督促各地把准“全面发展的理念更鲜明、标准化建设程度更高、教师队伍更强、人民群众更满意”的核心要义,坚持“既重硬件更重软件、既重指标合格更重群众满意、既重数量更重质量”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稳扎稳打,着力发现和推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优质均衡发展的典型,以点带面,积极稳妥推进。

  二、关于校额指标调整

  您提出的关于校额指标调整的建议十分具体、非常专业,对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评估体系是很好的参考。

  《办法》中校额标准来自国家现有规定。校额(即学校规模)指标来源于原建设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在这两个标准中,对城市、农村的小学、初中,在班额、班级数量上作出明确规定,也是对校额的规定,要求均不超过1500人。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明确要求,“按照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特点,合理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初中和小学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

  国务院明确了化解大校额的方向。一方面,鼓励各地采取各种措施化解大校额。《意见》明确指出,“要采取学校扩建改造和学生合理分流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若干意见》再次指出,“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同时,严禁浪费有限的教育资源。《若干意见》特别指出,“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也强调,“切实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学校建设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空壳学校’”。

  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过去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长期忽视大校额问题,导致出现了较多超过标准校额的学校,短时间内消除难度确实较大。在研制《办法》时,教育部既考虑了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也充分尊重现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明确指出,“对于2010年及之前规划并建成的学校,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比超过50%的学校,其学校规模按小学、初中均不超过24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3000人评估。同时要求各地做出建设规划,评估后持续跟踪复查,认定后三年之内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大校额逐步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

  您提出的政策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工作是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结合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体系和相关政策措施,优化督导评估操作细节,既强调严格标准,也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以更加科学、更为有效的督导评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8月16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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