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4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教育部、文化部高度重视高等艺术教育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显著成效,高等艺术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呈现良好态势。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艺术学学科专业建设和设置管理工作

  一是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并颁布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将艺术学从文学学科门类中独立成为单独的学科门类,分别下设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5个一级学科,实现了艺术学学科专业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同时,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艺术类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机制进行改革。二是教育部修订并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艺术学从文学学科门类中独立成为单独的学科门类,分别下设艺术学理论等5个专业类,共下设33个本科专业。同时,修订并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引导高校科学设置艺术类本科专业。

  二、完善艺术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一是完善艺术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育部研究制订了艺术学理论等5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同时,推动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结合办学定位、生源质量和服务面向,制订艺术学相关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艺术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二是完善艺术学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实施了《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艺术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艺术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艺术学研究生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推动学位授予单位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

  三、加强艺术类招生相关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招生规模控制。教育部加强了对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规模的结构分析,通过信息发布、内部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宏观引导和调控,敦促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其所属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结构的监控。二是加强艺术类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工作。在充分保障招生单位的招生自主权的基础上,教育部一直积极推动招生单位加强研究生招生初试和复试工作,一方面推动学校加强命题的科学性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加强复试,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察。

  四、深化高等艺术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创新艺术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探索建立部部协同、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协同、校地协同以及国际合作协同培养艺术人才的新机制,提高了艺术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强化教学改革示范项目引领。在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十一五”期间联合实施的“质量工程”中,重点支持建设了艺术类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力加强了艺术类专业内涵建设。三是加强教材建设。深入推进教育部负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艺术类重点教材编写计划,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五、加强艺术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

  一是加强艺术学理论研究。以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为抓手,鼓励和支持高校学者积极开展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与艺术精品创作,召开国际国内不同层次的学术研讨会。二是推动艺术院校哲学社会科学交流,搭建艺术院校和艺术学科哲学社会科学交流平台,开启艺术人才培养的助推窗口,促进艺术院校和艺术学科科研创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整体提升。三是探索建立符合艺术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机制。理论探索与艺术创作是艺术学术繁荣的“两翼”。2011年,教育部制定印发相关意见,明确指出要确定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完善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开展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研究,编写出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评价指南》。

  六、加强艺术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在“十一五”期间联合实施的“质量工程”中,重点支持建设了23个国家级教学团队。二是组织开展国家级艺术学相关专业任课教师骨干研修、课程轮训,着力提升高校艺术学相关专业任课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三是鼓励支持高校建立健全与宣传部门、文化部门、文艺单位人员双向交流机制,促进艺术教学与艺术实践深度融合。四是鼓励支持高校完善艺术学相关专业任课教师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艺术创新创作的活力。

  需要指出的是,上世纪90年代进行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的新型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态势平稳向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后,文化部没有直属高校,作为艺术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转为立足行业优势,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协助教育部门指导全国的艺术院校培养艺术行业需要的艺术人才,着力建立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有效反馈机制。

 

收藏
(责任编辑:柴龙)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