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5〕第28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围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举措,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以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突破口,深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综合改革
(一)系统部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相关工作,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针对影响和制约质量提高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围绕高校承担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提出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3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了高校人才培养的首要地位、内涵发展的核心要求、改革创新的内在动力、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2012年3月,教育部召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绩,系统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主要任务和政策举措,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进一步确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明确提出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等9项改革任务、30余条具体举措。召开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视频会议,对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对各地各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在“十三五”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中,把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重点,提出明确目标、政策和举措,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系列“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近年来,教育部先后启动实施系列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新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实施“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会同中宣部联合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等。教育部门和行业部门协同推进、高校和企事业单位深入合作,建立了协同育人的新机制。
(三)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2009年,教育部启动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选择19所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2013年,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学生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函》,确定19所“拔尖计划”高校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探索建立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学联合发现和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有效模式与工作机制。目前,19所试点高校进入该计划培养的学生有4500人。2013、2014届毕业生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13届500名毕业生中,96.6%进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继续深造、86%进入基础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深造、22%进入学术排名前10的世界顶尖大学就读、20%进入学科排名前10的世界顶尖大学就读,2014届近1000名毕业生中,95.4%进入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继续深造。
目前,教育部正在开展2015年中学生英才计划试点工作。与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2015年中学生英才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探索建立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学联合发现和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有效模式与工作机制。
二、探索科学理顺“管、办、评”关系,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一)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4年7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作出全面部署,重点扩大高校在选拔学生、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选聘人才、开展科研活动、管理使用财产经费和扩大国际交流合作等七个方面的自主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办学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更好地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
2014年,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推动高校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理事会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作用。2014年,教育部还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高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2015年5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推进政校分开,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二)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多年来,在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高校借鉴国外高水平大学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锐意创新,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高校在人员聘用、薪酬分配、考核评价等方面的人事自主权得到落实和扩大。2当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高校正在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现行编制管理办法,公办高校编制由中央和地方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确定。教育部正在配合中央编办探索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方式,寻求为高校进一步释放活力的途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组部 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等规定,高校可以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但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数量原则上应符合《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的有关规定。
目前大学校长的任免主要是依据高等教育法,由学校举办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多年来,中组部、教育部、地方省(市、自治区)依据管理权限,积极探索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法。教育部于2011、2012年分两次开展了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东北师大等5所直属高校校长试点工作。这两次公开选拔在考试方式、遴选委员会组成、遴选过程等多个环节都做了大胆尝试。比如,根据校长岗位的特点,采用职业素养综合评估的方式代替笔试确定面试人选,成立以领域专家为主体的遴选委员会,遴选过程中注重发挥专家作用,等等。实践表明,这次改革试点方向正确,操作规范,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为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提供了新鲜经验。今后,教育部将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高校实际,坚持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并举,不断完善大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式。
校长任期制是与高校领导人员任免和管理紧密相关的一项制度,在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科学性、推动高校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规范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高校办学实践中,既要鼓励领导人员集中精力办学治校、为其履职尽责保证相对稳定的任职时间,又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退出机制,因此明确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十分必要。中组部、教育部于2006年印发《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中组发﹝2006﹞17号),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正副职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为保证工作延续性,也同时规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2013年底,教育部党组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中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领导干部原则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或10年”。这些规定,都对完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提供了依据。目前规定的每届5年,符合高校实际,也与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任期规定一致。关于授权大学自主决定校长任期,根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具备可行性。教育部也将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探索完善大学校长任期管理的相关办法。
三、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
(一)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
2012年教育部会同相关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以及在职研修等,促进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2005年起实施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至今已资助全国近12000名高校青年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访问研修,有力促进了这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了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2015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增设青年学者项目,按照岗位聘任制和奖金资助模式,为他们“坐得住、钻得进、研得深”创造条件,努力形成关心青年人才发展、激励青年人才创新的良好局面。首批面向全国高校遴选支持优秀青年人才200人,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连续三年的奖金支持。
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中央部署,坚持引进和规范并重的工作思路,引导高校进一步加强服务支撑、强化管理监督,切实加强和规范海外引才工作,培养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二)深化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待遇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对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高校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高校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优惠政策,由国家统一管理。目前,高校教师的基本工资已经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包括高校在内的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由中央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部署实施绩效工资。据了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近年来,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强化高层次人才激励为突破口,以实施校内津贴分配为重点,以探索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目标,扩大了高校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了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通过探索在校内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岗变薪变的岗位津贴制度,实施以业绩奖励为主要特点的多种分配激励形式,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适当拉开了收入分配差距,并有效缓解了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提高了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此外,为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国家实施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带动高校积极探索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机制,体现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分配导向,有力地促进了高校吸引和稳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据统计,部分青年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偏低。青年教师正处在事业的起步阶段,聘任的岗位等级比较低,作为负责人承担的科研课题较少,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多数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教师工资达不到本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一些青年教师的工资收入与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相适应。因此,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教师,各地应建立一种机制,使其同样能享受到较高水平的绩效工资。对有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教师,建立相应的分配激励机制,使其能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工资。注重绩效评价目标的发展性,营造更有利于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环境。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密切了解各地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督查。随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到位,高校教师工资的宏观调控和经费分担机制将进一步完善,高校青年教师的待遇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收你们提出的意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感谢您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e.gov.cn),了解教育相关政策、提高教育质量和深化教育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教 育 部
2015年10月8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