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62号
您提出的“关于以学生为中心完善高教人才培养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配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实施,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写了《一级学科简介》,并于2013年发布。《一级学科简介》主要包括各一级学科的学科概况、学科内涵、学科范围、培养目标和相关学科等,是对各一级学科的科学界定和客观描述,是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本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和201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并分别于2014、2015年发布。《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编写和发布,为教育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提供了基本依据,为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了重要参照,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了基本资料。
为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组织高等学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于近期实施。《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专业类为单位研制,明确了适用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等各方面要求,是各专业类所有专业应该达到的质量标准,是设置本科专业、指导专业建设、评价专业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教育部将推动行业部门(协会)依据《标准》制定人才评价标准,促进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行业需要紧密结合;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标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高质量多样化。
教育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高校办学理念,重视保障学生权利。一是对学生权利进行确认。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在章程制定中,多数学校都专章规定学生权利,并对学生权利进行了细化。二是充分发挥学生在高校治理中的作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提出,章程应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实践中,很多高校都支持成立学生代表大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提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注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中明确规定,理事会应包含学生代表。比如,北京大学倡导“师生治学”理念。多所学校坚持在重大事项决策中邀请学生代表参加。三是对学生权利进行救济保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要求健全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突出对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目前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强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是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学生权利。比如,很多高校设立校长对学生的接待日、注重向学生提供服务、指导就业、表彰奖励等。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教育部高度重视学生的学习成果评价,不断引导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教学管理,探索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等自主学习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向学生开放。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2016年《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要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监督检查,继续推动高校结合实际,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引导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感谢您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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