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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1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512号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体制内‘创业双师’队伍,发挥其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高校专设创业双师岗的问题

  2007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明确提出,各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此外,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引导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明确提出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设置双创岗位,赋予岗位特定的职责任务,实现科研人员在岗创业。

  二、关于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的问题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明确提出,要明确全体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要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要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高校聘请各行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启动了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工作。同时推动高校积极发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作用,加强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和能力培训。

  三、关于为创新创业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的问题

  一是目前的高校教师职称系列、研究人员职称系列已基本覆盖高等教育领域各专业各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称评价体系。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工作的高校教师可根据工作特点和岗位要求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在现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职称系列中开展职称评聘。二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提出,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与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此外,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充分考虑为创新创业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分层分类评审,不断拓宽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高校教师职称晋升渠道。

  四、关于出台“创业双师”相应考核体系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已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该规定出台后,各高校可结合双创岗位职责任务,建立相应考核体系,完善对双创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吸收到相关工作中。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力度,推动各地各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教育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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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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