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建议〔2020〕203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民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部认真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及《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一、落实民办高校本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高校自主设置,实行备案制;对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高校可自主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2016年,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本科专业管理统筹权,教育部授权上海市在“两校一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框架下,开展目录外应用型本科专业设置省级审批试点。
民办高校开展专业设置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与其他高校一致,由高校统一在规定期限内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教育部支持高校按照需求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合理增设和调整专业。
二、落实民办高校高职(专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除医学、教育、公安、司法等国家控制高职专业外,学校可根据实际在目录内非国控专业设置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加强对专业设置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全面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把民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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