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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48号建议的答复

教高建议〔2021〕101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分类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类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教育部高度重视高校分类管理工作,在2017年2月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中明确指出:“以人才培养定位为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总体上可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研究型高等学校主要以培养学术研究的创新型人才为主,开展理论研究与创新,学位授予层次覆盖学士、硕士和博士,且研究生培养占较大比重。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从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以上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并从事社会发展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研究。职业技能型高等学校主要从事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专科层次技能型人才培养,并积极开展或参与技术服务及技能应用型改革与创新。”

  这一分类体系框架,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类型和人才培养类型的多样化需求提出,既明确了国家层面分类体系的框架,又充分尊重了各地改革实践和地区发展差异以及高校办学情况的复杂性,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积极稳妥推进高校分类管理工作留足了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以建立和完善高校分类体系为着力点,针对不同省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特点,推动地方在国家分类体系框架下开展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探索,及时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稳妥研究制定高校分类设置、分类指导、分类拨款、分类评估等制度。

  二、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分类评估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研制出台《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并于2020年9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

  《总体方案》将改进高等学校评价列为重点任务,明确提出“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并部署了8项具体任务,即“改进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突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生师比、生均课程门数、优势特色专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毕业生发展、用人单位满意度等。改进学科评估,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突出学科特色、质量和贡献,纠正片面以学术头衔评价学术水平的做法,教师成果严格按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探索建立应用型本科评价标准,突出培养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制定‘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主动服务国家需求,引导高校争创世界一流。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引导高校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改进高校国际交流合作评价,促进提升校际交流、来华留学、合作办学、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质量。探索开展高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情况评价,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关于分类推进高水平大学试验区建设

  教育部积极支持安徽省、上海市高等教育发展。在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积极扩大省级统筹,支持安徽省、上海市科学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分批分期有序开展授权审核。教育部支持安徽省内高校按条件和程序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加大力度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很有建设性、启发性,教育部将在后续工作中进行研究吸收。

  感谢您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3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俞曼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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