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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808号(教育类4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9〕第30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中小学教师资格互认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务院港澳办,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对港澳、对台工作方针政策,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2019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台办秘书局、国务院港澳办秘书行政司印发了《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明确“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港澳台居民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函件等便利”。对于您提到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提供的思想品德鉴定等材料,目前已改为《个人承诺书》。此外,关于港澳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有的证件问题,中国教师资格网关于注册申请的证件类别中已包含港澳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选项。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4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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