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6〕第25号
您提出的“关于民办高校不应该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
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民办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处于新的阶段,民办高校稳步发展,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734 所,在校生611万人。但现行民办高校由于不分类管理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与公办高校平等政策难以落实、按现行法人登记制度难以准确分类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落地,更制约了民间资金投入教育的积极性。从国际惯例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私立学校有清晰的界定,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私立学校都采取了分类管理,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从改革方向上看,我国的文化、科技、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改革,已经实行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更加符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总体要求。同时,社会各方面要求尽快建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呼声也十分强烈。从地方实践看,目前,上海市、浙江省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实施的分类管理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教育部倡导下,一些民办高校自发组织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已有74所民办高校加入。联盟的成立塑造了民办高校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取得了积极反响。从长远来看,对于坚持非营利性办学,致力于提高水平、办出特色的民办高校,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力度会越来越大。
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切实保障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属性,科学稳妥推进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打消社会可能产生的对教育公益属性认识的疑虑,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单纯逐利、不重质量的不良倾向,我们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系统谋划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构建了差别化鼓励扶持制度体系,在总体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上,都充分强调了公益性原则,特别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二是积极推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为分类管理创造条件。三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多元主体投入,解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短板问题。
三、关于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
正如您所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实践中,由于资产管理、法人登记、税收优惠、财政扶持等法律政策不配套不衔接,使得合理回报难以落实,影响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热情。从目前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看,加快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为更好地落实政府扶持民办教育的职责,同时兼顾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经济诉求,我们经过广泛调研、理论研究、试点探索,在《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中,提出了分类管理制度的制度安排,以利于各项扶持政策更好地落地。我们相信,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完成、《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印发后,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实行,与举办者出资回报有关的问题将会很好地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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