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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22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26号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26号令,切实规范独立学院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6年5月30日,我国共有独立学院266所,在校本专科学生超过260万人。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独立学院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为规范独立学院的设立程序,教育部在2006年发布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本科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要求。2008年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简称“26号令”),对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等做了详细规定。目前,从独立学院实际状况来说,独立学院可以有六种实现规范的路径:一是继续举办独立学院;二是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或其它层次民办学校;三是并入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四是现有独立学院进行资产整合后合并继续举办独立学院,或转设为民办本科学校或者其他层次的民办学校;五是由当地政府支持转设为公办高校;六是终止办学。独立学院无论选择哪种实现形式,都应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规定》和26号令等法律制度的要求为指引,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当地高等教育、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目前,独立学院规范发展的各项工作正在进行。近年来,一些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学校,一些省份也先行先试,启动了省域内独立学院合格验收工作。

  完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今后教育部将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研究和积极解决独立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为独立学院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和吸收。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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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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