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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60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23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社会办学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中小学教育综合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关于鼓励发展民办教育方面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一是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着重解决了教育内部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拓宽了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三是积极推进《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并着手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撑。

  二、实施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方面

  1.关于平等地位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近年来,国家实施重大项目政策时,比如: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等项目建设、实施《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安排科研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同等对待,民办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可以享受相关经费的支持。

  2.关于投资优惠政策方面。一是税收方面,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做了明确。上述优惠政策不区分公办或民办学校,因此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学院,可按规定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出资人以土地、房屋作为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用地方面,根据《规划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对以下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具体包括: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因此,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供应政策不区分民办和公立,两者一视同仁。

  3.关于保障民办教师待遇和编制方面。吸引并留住高水平教师是民办高校提高办学水平的关键。从法律规定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教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执行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待遇。近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10号文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目前,浙江等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险进行适当补贴。从国外经验来看,法国、德国等国家通过落实私立学校教师身份地位和提高待遇水平来为私立学校提供支持。在德国,对于国家认可的替代性学校,教师可连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公务员待遇,其工资和养老金补贴均由国家负责;在法国,与国家签订协作协议的私立学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私立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师的工资均由国家承担。

  《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就完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待遇水平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相信,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统筹跨区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4.关于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方面。在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方面,国家在资助政策体系中对民办学校学生给予了同等的待遇,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时,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评定及申请助学贷款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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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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