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399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舆论环境、加大宣传力度
国家历来重视民办高校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优化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环境,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国家层面的学生助学奖励政策、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教师培训项目的扶持政策等都已覆盖民办高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拨付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在教育部倡导下,一些民办高校自发组织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已有74所民办高校加入。联盟的成立塑造了民办高校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取得了积极反响。总之,对于坚持非营利性办学,致力于提高水平、办出特色的民办高校,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力度会越来越大。目前,我部配合正在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工作。同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我们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将逐渐加大,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将更加改善。
二、关于落实政策,稳定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吸引并留住高水平教师是民办高校提高办学水平的关键。目前,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平等地位仍有待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保障水平仍有待提高。对此,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一是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指出,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再次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二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教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执行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待遇。近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10号文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目前,上海、浙江等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险进行适当补贴。关于您提到的民办学校教师编制管理的问题, 10号文明确,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我们相信,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细则的出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及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落实,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关于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总体要求,教育部积极稳妥施策,逐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一是完善了办学自主权。10号文规定,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二是进一步扩大了专业设置自主权。从2010年3月到2012年上半年,教育部对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本科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高校。修订后的新目录和新规定,充分扩大和落实了高校设置本科专业的自主权,对于新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校依规自主设置,教育部履行备案程序。三是进一步落实了招生自主权。10号文提出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四是取消了校长聘任的核准权。通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3年废止《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取消了民办学校校长由审批机关核准的行政许可。五是下放了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权。2015年底,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颁布,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高校章程修改的核准。六是改进了价格管理政策。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对进一步依法依规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
四、关于坚持特色办学、树立品牌意识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2011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对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更好地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进行全面部署。近年来,我部还启动实施了非营利民办高校办学模式、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民办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现已取得一系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民办高校改革与提高办学水平积累了经验。目前,一批有特色、创新型民办高校正在形成,民办高等教育质量有较大提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重点的引领,引导民办高校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高等教育社会认可度。《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也将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在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修订、《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印发工作,多措并举,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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