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提案〔2016〕第23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扶持民办教育力度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界定行为提供优惠政策
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界定问题,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的。目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我们在《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制度设计过程中,积极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兼顾了民办教育的现实情况,通过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构建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体系,营造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将在税费减免、用地、财政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这也体现了国家的鼓励方向;对营利性学校,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目前,《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二、关于招生放开鼓励回报社会
1.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籍管理、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表彰奖励、升学就业等方面均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2.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二是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三是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3.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在工作中我们也了解到,上海、云南等省份,已经根据本省实际,放开了民办学校的收费价格。
三、关于双向交流均衡优质资源
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近年来,为促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的交流,国家和地方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014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各类人员可按自身条件、意愿选择到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应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民办高校教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执行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待遇。近年来,国家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国家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在地方层面,各地积极探索,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不少地方政府在鼓励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公办高校向民办高校委派或借调人才方面,已开展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内蒙、江苏、浙江、湖南、广西、重庆等省(市、区)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或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民办和公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对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应参加社会保险,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等;福建、湖北等省出台政策鼓励公办高校派遣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经所在高校同意,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其高校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待遇。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为促进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关于您提出的鼓励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参与公办薄弱学校的管理、改造的建议,很具有现实意义。近年来,教育部也在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委托管理的机制,委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并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的地方试点探索,为完善相互委托管理制度政策奠定理论基础、积累实践经验。目前,浙江、山东等地已经开始探索。从实践看,将薄弱学校交由优质学校托管,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提高薄弱校办学水平有积极作用。
四、关于支持探索丰富教育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始终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教育事业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目前,全国共有民办学历教育学校16.3万所,在校生4570万人。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有效增加教育服务供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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