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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48号(教育类37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3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破解我国独立学院发展难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独立学院的设立标准

  我国现有独立学院266所,在校本专科学生超过260万人。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独立学院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为规范独立学院的设立程序,教育部在2006年发布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本科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要求。2008年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对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等做了详细规定,这是设立独立学院最重要的标准和依据。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应达到《暂行规定》和26号令的标准和要求。目前,教育部正抓紧研究、论证和调研,针对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办学规律,制订高校分类体系和分类设置标准,促进高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相关标准的修订过程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

  二、关于落实对独立学院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民办高校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政策环境。一是2012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明确提出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高校建设的政策措施。二是对国家重大政策项目经费安排,如国家政策资助体系、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国家教师培训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同等对待,与公办学校一样可以享受相关经费的支持。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系统谋划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制度框架,通过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构建差别化鼓励扶持制度体系。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部门综合会商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在《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各地也逐渐加大了对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全国已有27个省市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或拨付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有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重庆、温州是20%,内蒙是10%)给予民办高校财政支持,有些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拨付扶持资金,比如上海市、吉林省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试点,陕西省开展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项目。总之,无论是独立学院还是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对于坚持非营利性办学,致力于提高水平、办出特色的学校,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力度会越来越大。

  三、关于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提出“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在一些地方已有实践或试验,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国资注入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公办学校相互委托等模式。

  关于您提出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规范独立学院发展”的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也在修改完善中。待相关法律政策出台后,我们将认真研究独立学院的改革发展工作,着力破解独立学院的发展难题。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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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霞(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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