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建议〔2017〕第26号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支持和鼓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对待的建议。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从法律层面确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依据,同时对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地位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一是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2016年1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对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地位提出了要求:一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二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三是落实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四是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关于加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经费支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始终重视并在财税政策方面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支持,多措并举扶持民办高校发展。中央层面,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为鼓励社会力量对民办教育捐赠,捐赠企业捐赠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捐赠个人捐赠金额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地方层面,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份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高校发展。有些地区按照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给予财政支持,如重庆20%,内蒙古10%。有些地区按比例将高等教育经费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如宁夏将高等教育专项经费的20%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建设发展。有些地区采取奖励、项目建设等方式拨付扶持资金,如上海、吉林、陕西施行民办高校建设项目等。
《若干意见》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落实税费优惠等方面对完善民办高校经费扶持做出了制度规定。
第三,关于加大力度宣传非营利性高校的贡献与特色的建议。
建议中提出的具体措施,《若干意见》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二是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三是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完善相关财政和税收政策,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宣传引导,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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